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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文化局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 会议(议事)制度
二、 文印管理制度
三、 学习制度
四、 财务管理制度
五、 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六、 行政问责制度
七、 政务公开制度
八、 行政执法制度
九、 安全保卫制度
十、 文明卫生制度
十一、车辆管理制度
十二、上班、值班制度
十三、年休假制度

 

 

会议(议事)制度

一、 一般规定
1.本制度包括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办公会议、机关干部职工全体会议、市直文化单位工作会议、文化市场业主会议等会议制度。全市文化工作会议由局党委会专题研究决定。
2.本会议制度,亦为机关议事制度,不另行制定议事制度。
3.各种会议的主持人,或者议题提议人,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应给会议提供议题基本方案或设想供会议讨论,以提高会议效率。
4.依据职权和惯例可以由首长或者分管领导决定的事项,不必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可在会议上通报情况。
5.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当请假。开会时不得早退或中途溜会。
6.各种会议应由相关工作人员作好会议记录。纪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会议内容及表决情况等。其他会务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负责。
7.会议讨论、议决的事项,除保密内容外,可由综合部门,或者报综合部门以不同形式通报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
8.党委会议记录、局务会议记录必须按年度及时存档。
二、 党委会议
1.局党委会议(含局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2.局党委会议议决重要事项,全体成员应当参加。议决一般事项,不得少于党委成员的80%。必要时可以请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
3.局党委会议议题为:
① 贯彻、实施上级党委决议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机关及市直文化系统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政治思想建设;
③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开支;
④机构设置、改革和调整;
⑤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和总结;
⑥重大文化工作事项;
⑦党委成员分工及调整;
⑧人事任免与奖惩;
⑨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议决的事项。
4.局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可以由党委书记提议召开,也可以由党委成员提议召开。
5.凡由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应当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并记入记录。
6.党委会议关于人事任免的议题,应当遵守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
7.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在会外谈论个人或他人与决议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会外谈论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
8.局党委会议由办公室担任秘书工作。但关于人事工作议题由政工科负责记录。
每次党委会议必须会后编发会议纪要,纪要由办公室起草,由党委书记签发。纪要根据内容报送上级机关相关部门和发有关科室及二级机构。纪要必须及时存档。
三、 办公会议
1.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办公会。参加会议成员为局长、副局长、分管部门工作领导,必要时可请其他工作人员列席。
2.涉及全局性工作会议,由局长召集、主持。涉及部门工作议题,可以由副局长或分管领导召集、主持;参加会议的可以是全体成员,也可以是部分成员。
3.根据议题需要,可以由局长或成员一人召集部分科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开会。
4.全体成员参加的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做秘书工作。其他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综合秘书做秘书工作,以便及时掌握全局工作情况。
5.办公会议议题为:
①月、季、年度工作计划;
② 拟议目标管理方案与考核办法;
③ 研究重要文化工作及其他工作事项;
④ 研究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⑤ 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重要群众来信;
⑥ 处理突发事件;
⑦ 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6.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当报局党委会议决定的,应及时报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局长未参加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局长。
四、 机关工作会议
1.机关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原则上定在月底前2~3天举行。
2.机关工作会议,一般由局长召集、主持;也可以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全体机关干部。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3.机关工作会议内容为:
①检查和督促各项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督办党委或局务会议已决定的事项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②交流和通报当月主要工作;
③汇集下月各部门、科室主要工作安排;
④传达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⑤汇报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⑥其他应当在机关工作会议提及的事项。
五、市直文化系统工作会议
1.市直文化系统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参加会议人员为市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3.会议由党委书记、局长召集、主持。其他领导成员应参加会议。
4.分管部门领导(或业务科室),可以单独召开相关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或业务工作人员)工作会议。
5.市直文化系统工作会议内容:
①布置工作,通报情况;
②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
③宣布上级党委和局党委重要决定;
④检查、督办工作;
⑤政治、业务学习;
⑥其他事项。
6.凡全体党、政一把手会议,由办公室担任秘书工作;部分一把手或业务工作会议,业务科室担任秘书工作,但涉及文化工作的会议,应尽量通知办公室综合工作人员参加。
7.市直文化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辅导、培训,也可与年度文化工作会议结合进行。
六、 市场业主会议
1.文化、新闻出版市场业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也可以由分管领导决定召开。分管领导决定召开的会议,事后应向局长报告。
3.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的需要决定。
4.会议组织、秘书工作由市场新闻出版科负责,办公室协助。办公室做综合工作的同志原则上都应参加会议。
5.业主工作会议内容:
① 通报相关情况;
②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
③ 布置工作。
6.业主会议的通知、文件、材料、总结等,均应报办公室存档。
文件、印章管理制度

一、 收文
1. 凡“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下同)、“文化局党委”或者文化局、局党委“负责人”、“领导同志”收的文件、信函,均送办公室统一拆收。
    2.凡“文化局纪委”、“监察室”收的文件、信函,由纪委、监察室拆收。但上级纪委编文号的正式文件,应及时送机要室登记处理。
3.凡各科室收的信函、文件,原则上由科室拆处。但上级机关编文号的正式文件,或者应当送局领导阅的文件,应送机要室登记处理。
4.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开会或以其他方式带回或收到的文件、材料,应送机要室保存和处理。
二、 阅文
1.文件(信函--下同)送达档案室后,档案室应依照档案法进行登记。
2.文件登记后,应及时送办公室主任阅,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性质、签署送阅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
3.文件送阅原则:凡上级党委、大人、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只送局党委书记、局长阅。必要时,送局党委成员或相关局领导传阅。凡上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以及上级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一般送局长和分管领导阅。急件直接送分管领导阅;凡上级职能机关下发的会议通知、例行性工作文书等,一般送分管领导或者业务科室阅。
4.上级机关文件,必要时由局领导决定传达到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
5.凡阅文人员,应当签名。阅完后应及时送办公室归档。需要留用者,可以复印,原件不得留用。凡传阅文件,应通过档案室,传阅者不得直接相互传阅。以便随时掌握传阅情况和文件去向。
6.凡保密文件,阅文人员一律不得留用或复印。特殊情况需要在机关以外的地方传达者,应当由机要人员携文并乘车一起前往。传达完毕随即将文件收回归档。涉密内容不得引用于公开材料,但已解密的除外。
7.记有保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不得丢失,年终应交机要室统一处理。
8.查阅文件,如果借出档案室,借阅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阅读完毕后,应随即归还。
三、 行文
1.全局性工作文件,一般由办公室起草,局长签发。
2.干部、人事任免文件由政工科起草,送党委书记签发。
3.凡向上级的“请示”(即请求上级机关答复、审批特定事项的文件),由局长签发。
4.部门性工作以文化局名义行文,一般由业务科室起草,送办公室核稿(必要时应将行文依据一同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核稿后,先送分管领导会签,然后送局长签发。
5.业务部门例行性工作要件、报表,督办某项具体工作文书等,可由主管科室直接处理。
6.凡向文化或新闻出版市场业主行文,根据行文内容,应当以文化局或新闻出版局或版权局的名义行文。
7.凡领导已签发的文稿,起草人或核稿人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现确有不妥之处,应当重新报送签发领导修改,或者征得签发领导人同意后修改。
8.凡向上级机关或上级职能部门的“请示”,均应以局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请示类文件不得向上级领导个人行文,一般也不得一文多送。
9.干部、人事任免文件由政工科统一编号;其他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10.以局党委、局行政名义上级和下行文,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和发送平行文;外行文一般由办公室制作,归口科室发送。
四、 印章
1.局党委、局行政公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科室公章由科室保管使用。
2.各类文件凭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对外的函件、介绍信、回复、证明等,需用党委公章的,经分管党务政工的领导或政工科长同意盖章;需用行政公章的,经分管行政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盖章。日常工作的格式文书、报表,业务工作人员可直接到档案室盖章。
3.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携带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和介绍信外出办公。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主任或政工科长批准同意,但应预先写明外出办公的具体内容(只留抬头临时填写)。
4.公章不得带出机要室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机要室的,应由机要人员携带一同前往;或者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工科长(副科长)带出机要室使用。用完必须立即送回机要室。
5.各科室公章限于对上级职能机关的业务科室或下级单位的业务行文使用,一律不得用于外行文(包括函件、介绍信、格式文书等)。

 

学 习 制 度

一、 一般规定
1. 本制度包括党委中心组、局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2. 应参加学习人员除因公外出及病假等情况外,均应积极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学。
3.各层次的学习均应有学习计划;主持人或主讲人员对学习的
内容应先学一步,作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备课,以保证学习效果。
4.每次学习一般只学一个内容,主讲人员可以是局领导
成员,也可以是有一定主讲能力的其他同志,必要时外请专家讲课。
5.学习形式以布置专题内容自学为主,以集中学习为辅。参加学习的人员均应做好学习笔记。个人学习笔记年终上交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检查,检查结果将影响个人绩效考核成绩。
6.各个层次的学习基本情况均应如实做好记录,包括学习计划、学习方式、学习内容、参加学习人员、以及有关学习的其他情况,年终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汇总。
二、 党委中心组学习
1.参加学习人员为局党委成员、机关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必要时,安排全系统正科级领导干部参加。
2.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由局党委书记组织、主持。机关政工科负责日常工作。
3.学习时间: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12天,个人自学全年不少于150小时。
4.党委成员结合学习内容和自己的工作实际,每年写出心得体会文章或者论文1~2篇。
三、 机关工作人员学习
1.参加学习人员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2.学习计划由办公室具体安排并组织学习。
3.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月一次以上,可以与机关工作会议一并进行。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其他为布置专题内容自学,或者写学习心得体会。相关学习内容已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可以不再参加学习。
4.每人每年至少交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或者联系工作实际交一篇工作论文、调查报告等。
5.由科长和其他有一定主讲能力的同志担任主讲或中心发言,具体内容及主讲人(中心发言人)由办公室安排;也可以自选题目报办公室安排。


财务管理制度

1. 机关财务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机关收入必须全部入账,统一管理。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
3.差旅费、通勤补助费,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市财政局统一规定执行。
4.机关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5.公款开支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内容不得涂改。必须写明事由、经手人、证明人。购物发票应有验收人签字,各科室业务开支的发票,先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再报局长审批方可报销。汽车过路、过桥、汽油票,经办公室主管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凡不符合手续的发票,财务室有权拒报。
6.机关办公用品和其他财产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添置、保管和发放,其他人员不得报销办公用品开支。
7.机关接待用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其标准为:
①接待市、厅级领导用餐,每席(不含水、酒、烟--下同)一般为800元以下。
②接待县、处级领导用餐,每席一般在500元以下。
③接待其他因公人员,人平一般不超过20元。
④机关人员加班用餐,每人每次不超过10元。
⑤招待、会议用烟和槟榔,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⑥机关人员中午用餐,每人每月补助    元,用餐票形式发放。
8.看望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县(市)区文化局党政一把手住院病人,可购买200元左右的慰问品。
9.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父、母去世,机关安排1000元亲属抚慰金,并派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岳父母、家父母去世,以单位名义送花圈。
10.二级单位副科级以上实职干部、原职为副科级以上实职的离退休人员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去世以及二级单位在职党政一把手父母去世,局里派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并送花圈。
11.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每次维修由财务室结算。
12.各类发票报账时间为每星期的周一、周三,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报账。
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1.凡群众来信来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均应热情接待,不得推辞、推诿和拒绝。
2.全市文化系统在职职工的来信、来访,原则上由归口业务科室接待处理。
3.全市文化系统离退人员及遗属因私来信来访,一般由政工科或者老干办接待处理。因公者由归口科室接待处理。
4.系统外来信来访,一般由办公室接待处理;必要时,提请相关业务科室协助。
5.凡上级机关转来的群众来信,不要求回复的,原则上按本制度第2、3、4条处理;要求回复的,由办公室处理和回复;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和科室协助。
6.凡举报、检举、控告类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检举、控告对象属文化系统内部干部职工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举报、检举、控告对象属文化、新闻出版市场业主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7.来信、来访、来电内容带有威协、恐吓内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8.群体性来访,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对待群体来访的过激言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冷静,不得与之发生争吵,不得随意回答和解释群体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同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听从局领导的指挥。
9.群众直接来信、来访和上级机关转来的群众来信,必须将信访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电话、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登记清楚,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材料、复信,均应存底归档。
10.重要来信、来访,应当报告局领导研究处理。在正式答复前,不得随意答复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
11.对有举报、检举、控告内容的来信、来访、来电,知情者应为来信、来访、来电人保密,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行政问责制度(暂行)

总  则
一、为了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防止行政过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依据《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及本局工作实际制定。
三、本局行政问责人为:行政相对人,市直文化单位工作人员,县、市、区文化部门工作人员,上级机关、上级领导人。
四、本局被问责人为:机关公务员、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稽查人员。
五、机关成立行政问责受理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业务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由办公室受理行政问责,由监察室负责行政问责责任追究。
六、本制度受理科长(含科长)以下工作人员被问责事项。局领导成员被问责事项由市行政问责受理中心依据相关程序处理。
七、问责人要求保密的,相关知情人应当为问责人保密。
八、受理部门和责任追究部门均应做好登记工作,保存好相关材料备查。
问责事项
下列因过失或故意给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属于问责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决策有误的。
二、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主观过错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
四、主观过错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因公务活动给国家财产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因决策不正确给下级部门工作造成损失的。
七、市人民政府问责范围中可能问责本局的其他事项。
问责程序
一、 案件来源
1.公民、法人、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检举、控告、投诉。
2.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
3.新闻媒体曝光内容。
4.工作检查、考核结果。
5.其他有关途径。
二、 提出行政问责一般应当有书面材料;口头提出行政问责
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笔录,并由问责人签字。
三、 收到行政问责材料后,受理部门应当初审,认为应当受
理的,填写《行政问责呈报表》,呈报局长批准。对不属于行政问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书面答复问责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 局长收到《行政问责呈报表》后,7日内签署问责或不
问责意见,并发还受理部门。
五、 受理部门收到局长批准问责的案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对批示不予问责的案件,由受理部门书面答复问责人。
六、 监察室接到移交的问责案件,填写《行政问责责任追究
呈报表》送局长审批。
七、 监察室调查核实情况,分管领导和被问责人应积极配合,
把真实情况和材料提供给监察部门。
八、 局长收到《行政问责责任追究呈报表》,按下列方式之一
签署问责意见: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免警告。
5.责令辞职。
6.调离岗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九、追究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和法律责任的,应通过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十、 局长签署问责意见后,由监察室下达《行政问责责任追
究告知书》。
十一、 被问责人不服《行政问责责任追究告知书》的,可在
7日内向监察室提出申辩或陈述。监察室收到申辩或陈述后,维持或者改变原问责方式的,应当下达《行政问责责任追究决定书》,必要时移交有权执行处理部门执行处理。决定不予责任追究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责问人。
十二、本制度如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相冲突
的,应当遵守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及其程序。
   

 

 

 


政务公开制度

一、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高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树立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政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分别向社会公开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职能、领导分工、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
三、行政许可(含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应当分别将不同的审批项目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1. 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2. 申请行政许可必备的条件及相关材料
3. 行政许可的程序
4. 行政许可的时限及超过时限后,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5. 收费依据及标准
6.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7. 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四、行政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1.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
2.行政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一同前往。
3.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由政府机关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由上级文化行政机关颁发的《文化稽查证》(或 新闻出版、版权稽查证)。
4.依法检查或询问被检查人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查阅经营收入情况。
5.抽样取证,暂扣经营财物,应当登记清楚,并由被检查人(或工作人员)签名
五、行政处罚,应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1.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2. 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3. 实施行政处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4.从检查、取证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处罚。对不予处罚的,退还取证暂扣的财物。
5.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1. 对不陈述、申辩者,或者其理由不成立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执法制度

1.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文化行政执法,包括文化娱乐、新闻出版、音像制品、艺术表演、电影放映、美术作品、网络文化、对外文化交流及文物保护、版权争议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行为。
3.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产生的各种文书,只能以相应的行政机关名义制作。
4.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证据必须充分、合法、有效。处理必须公正、适当、及时。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同时应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各项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给许可证。
6.文化行政执法不得随意设立收费项目和增减收费标准,并做到收支两条线。收费必须开具市财政局、税务局统一监制的行政收费收据,纳入国家预算。
7.执法人员在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的同时,应当文明执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弄权渎职。执法发生争议,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8.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业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经常组织检查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利益。
9.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报请分管执法领导人审批;5000至10000元的罚款,应当报请局长审批;10000元以上罚款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应当报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凡已送达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之前,不得撤销或变更,经复议或诉讼后应当撤销或变更的,应重新下达决定书,不得在原决定书上修改或补充。
11.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或暂扣财产,必须造册登记,并由执法相对人签字后,交由专人保管。出库时,应办理出库手续。依法没收的违法财物,应当登记造册,报领导批准后,依法集中销毁或作其他处理,不得擅自变卖或扩散。其收入应如数上交国库,不得截留和擅自开支。
1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文件、案卷库(柜)。凡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妥善保存、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13.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不得经营、参股经营或接受他人挂靠经营由我局许可的经营项目。执法人员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执法人员所管理的项目。
14.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业主和行政许可申请人索取钱物和敲诈勒索;不得接受请客送礼,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销任何发票,不得进入营业场所无偿消费和接受其他无偿服务。
15.未领取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擅自执法,也不得随意回答业主或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要求。遇到相关事项,应告知去执法部门办理。
16.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安全保卫制度

一、机关办公区域安全制度
1.电器设备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或者请专业人员维修,不得自行处理,不得私自安装电器和自接电源。电器用完后,应及时扯断电源,不得擅自动用配电板仪表。
2.各办公室一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3.财务室存放周转金数额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机关各科室不得
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
4.档案室、财务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相关人员应当懂得使用方法。
5.机关办公区不得留宿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应当报告办公室,必要时打110报警。
6.各科室发现被撬、被盗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办公室或打110报警。
二、突发事件处理
1.突发事件包括机关和二级单位突然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外系统群体上访闹事,严重哄抢和损害国家财产,冲击和阻挠行政执法,以及预防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其他灾害性事故。
2.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部门分管领导人为成员。副组长由归口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联络工作。
3.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得到相关信息,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局领导或者办公室。局领导或者办公室接到报告应及时组织预防和处理。
4.处理突发事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坚决执行领导小组命令,不得擅自行动。
5.二级单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必须到现场指挥。
6.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文明卫生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言行举止应当文明、礼貌,接待来宾应当热情、诚恳、周到。
2.机关工作人员上班着装应当整齐、大方,夏天不得穿着背心、拖鞋上班。
3.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说粗痞话,不得开下流玩笑。
4.各科室要时刻保持办公室内卫生。走廊不得堆积杂物。
5.不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垃圾倒入垃圾箱。工作人员不得往楼下丢弃垃圾和杂物。
6.积极参加全市文明创建活动,每逢市里分配上街搞卫生,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服从办公室的安排。
7.禁止商贩和收荒者进办公区叫卖和叫收,以免影响办公和休息。
8.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和传染病预防工作。发现国家重点防预传染病疑似病例,应紧急报告办公室。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促进安全行车,保证公务用车,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司机管理
(一)岗位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爱护车辆设备,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2、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服从工作安排,听从办公室调度,严守各项规章制度。
4、出车时要遵纪守法,讲文明,懂礼貌,保证优质服务。
5、坚守工作岗位,随叫随到,积极完成任务。
6、不得私自出车、酒后开车和带故障驾驶车辆。
7、不得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违者,造成不良后果自负。
8、妥善保管好车辆和证件,严防丢失。
9、发生交通意外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警和局办公室。
(二)请销假规定
1、司机需要休假,应提前三天向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司机在上班时需要临时外出,必须向派车负责人请假,并做到随叫随到。
3、司机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向调派车辆的负责人报告。
(三)违规处罚
1、驾驶员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经济赔偿,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的余额全由驾驶员负担。
2、经批准私人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的余额由当事人负责赔偿30%。
3、未经批准私人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的余额全部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4、车辆失窃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1)虽经批准出车,但由于防盗措施不力造成车辆失窃的,按照车辆使用年限折价,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的余额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造成车辆失窃的,按车辆重新购置价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余额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车辆使用与调度
(一)机关所有车辆均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原则上在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各业务科室用车使用其分管领导乘坐的车辆。离开市区的公务用车由用车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一天交由办公室安排司机和车辆。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派车:
1、送取“三密”文件、紧急通知;
2、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
3、抢险救灾;
  4、送急、重病伤人就医。
  (四)司机应自觉服从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的指挥,听从调遣,不得私自出车。
  (五)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全年安全行车无交通责任事故的,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指经交通部门处理,并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的,所有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不可抗力除外),年终考核一票否决,扣发全年安全奖。不遵守交通规则,被电子警察拍照罚款的,所罚款项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三、车辆停放与保管
  (一)所有车辆必须按要求停放,司机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二)在外长期寄存停放的车辆必须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指定安全地点停放,未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同意,不得私自另选点停放。
  (三)出车在外需要临时停车时,司机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寄存地点,并采取防范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四)安排有车库停放的车辆必须进库停放,在露天停放的车辆,司机要在台风季节做好防风防雨措施,严防车辆被砸或被淹。
  (五)出勤、停车、过路费实行派车单核报制。车辆的过路、停车费凭出车单派出方向的收费票据累计核报,办领导乘坐车辆的过路、停车费由乘车领导签字证明方可按程序核报。
  (六)发生车辆失窃时,司机或当事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真实的失窃情况。
  四、油料的使用与管理
  (一)车辆加油,驾驶人员持加油卡加油。
  (二)油料消耗必须按限额使用,严禁超支,车辆油料年消耗量不得超过该类车型标准耗油量与总公里数乘积的5%。
  (三)办公室每月公示一次每部车辆的出勤任务和油料消耗情况以及所运行的公里数,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车辆维修与报批
  (一)驾驶人员对车辆要精心保养和维护,需要维修、保养的,必须到定点修理厂维修。
  (二)进厂修理的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申请表,否则按擅自修理车辆论处。
  (三)车辆维修前,驾驶人员首先对维修项目提出申请,交办公室鉴定。
  (四)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立即对申报的维修项目进行逐一鉴定或组织部分司机进行集体鉴定,然后将维修意见提交分管领导。
(五)分管领导接到办公室提交的意见后,应及时与办公室和该车司机到二家以上定点修理厂进行故障判断和核定维修费用。
(六)驾驶人员要厉行节约,其所驾驶的车辆年维修费不得超过全办车辆维修费的平均数。
(七)在车辆维修期间,驾驶人员要跟踪监督。特别是重点部位维修和重要部件更换时,驾驶人员要全程跟踪。
 

 

 


 


综合治理制度

一、局长为局本系统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办公室工作领导和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二、本系统干部职工不得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否则,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严格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科室应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困难基层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他们办实事,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群体越级上访事件。
五、在组织大型室外文化娱乐活动中,必须报告市政府及公安等相关部门,请求维护秩序,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案,严防打架斗殴、群体性骚乱和群死群伤等重大治安事件的发生。如遇此类事件发生,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平息事件,恢复秩序,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严禁干部职工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发现本系统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参加者,应及时报告,并积极努力做好转化工作。
七、在文化娱乐公共场所进行反“法轮功”等邪教的宣传教育,发现有人在娱乐场所及出版物市场传播“法轮功”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协助打击处理。

 

 

 

 

 


上班、值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政府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二、上班期间严禁利用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上班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
三、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局领导到外地开会、出差、考察、休假等情况,须告知办公室,以便掌握情况,及时上传下达,不延误工作。
四、局机关干部因病、因事外出不能上班一天以上须向科长请假,科长因病、因事外出不能上班二天以上须向主管副局长请假,副局长因故不能上班或离开本市三天以上须向局长请假。
五、战线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市三天以上须向分管副局长请假,一周以上须向局长请假并在回后销假。
六、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及时上报市委办和政府办。市直文化单位的节假日值班安排表交局办公室查阅。
七、局办公室将对局机关和战线党政一把手的上班作息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年休假制度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潭市人发[20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规定基础上,现就我局机关人员年休假特作相关具体规定:
一、机关人员(含借调人员)在时间上实行错开轮休,以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
二、年休假原则上避开1月、2月、12月三个月份和全局有主要活动安排的时间,以保证全年扫尾工作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机关所有人员休假鼓励年度内集中一次性休完,分段安排的不得超过二次,因个人原因本年度内未休完的不再补休。
四、休假安排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机关人员根据以上规定,分别制定休假计划,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局长审批。


 

发布日期: 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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