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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及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文化行政执法权威,改进和提高文化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进行答辩、出庭及执行裁决的活动。行政赔偿是指经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受害人依法提出赔偿申请,我局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

第三条 复议答辩、应诉工作和赔偿工作由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法制科(办公室)会同案件相关科室及文化市场稽查支队负责具体事务。

第四条 在接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起诉书副本》或赔偿裁决文书后,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处理事宜,确定答辩、应诉或赔偿工作方案。

第五条 在准备答辩、应诉时,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指定有行政复议应诉资格的人员起草答辩书,责成原经办人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起诉书副本10日内,经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答辩书,事实证据及执法依据等材料。

第六条 行政诉讼的应诉,我局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出庭,也可根据案情需要书面委托我局相关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或委托律师代理应诉事宜。凡我局涉案人员及直接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工作人员,均要做好出庭准备,在开庭当天不得安排外出工作,以免影响我方举证。

第七条 根据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分别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决定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决定补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不足的,由原经办
人员立即补正,再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成相关人员立即履行。
(四)决定撤销、变更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另行指定经办人员,重新立案办理。
  办理完毕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内容包括答辩、复议决定,原案件材料和履行决定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分别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另行指定经办人员,重新立案办理;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成相关人员立即履行;
(四)判决变更的,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执行或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经集体讨论后,在法
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按法律规定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执行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
执行完毕后,制作行政诉讼案件档案,内容包括应诉、答辩、裁决书等诉讼材料和履行判决、裁定的办案材料。

第九条 根据上级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决,本机关已构成对原告负有损失赔偿责任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收到原告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依照《国家赔
偿法》有关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执行财产权损害赔偿,支付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申请从财政列支。
(二)造成原告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
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本机关赔偿损失后,按《湘潭市文化(新闻出版、版
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向有关经办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执行完毕后,有关赔偿材料应归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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