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紧抓好文化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化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为:依据《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条 公示的文化行政执法程序为:各类证件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和各项收费项目规范和公示。
第三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重点案件应认真落实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或张榜公布。
第四条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设立申诉、检举、举报信箱(设在局办公室),举报电话:8570380。